1963年,在美國南方的伯明罕市,黑人民權運動,又一次掀起了高潮。除了常規的遊行示威,大批年輕的黑人,在運動領袖懷亞特?沃克的帶領下,平靜地進入種族隔離的禁區,「佔領」白人專用的公園、圖書館、教堂等公用設施。按照當時的種族隔離法,黑人與白人,不能同時共處於這些公共空間,除非這些設施,都安裝了完全隔離的出入口以及座位分區。因此,沃克所領導的運動,在當時不但違法,而且相當激進地挑戰了白人主導的社會秩序,以至於讓伯明罕市的許多公共設施,完全地陷入了癱瘓。

種族主義者的激怒程度,可想而知。綽號「公牛」的警長尤金?康納,發誓要徹底懲罰這些自找麻煩的「暴民」。伯明罕警方使用警犬與高壓水龍頭,恐嚇與驅散參與集會示威的黑人,並大量逮捕抗議者,以至於監獄幾被填滿。很多黑人也因此在衝突中受傷。在警方的默許之下,極端的種族主義分子,攻擊遊行的黑人,甚至炸毀馬丁?路德?金的住所。很多遊行集會,最後都以衝突騷亂的形式收場。

在種族主義者看來,這些「佔領」白人空間的黑人,無疑是不折不扣的違法「暴民」,因為,他們不但違反了當時的法律,而且還強烈地衝擊了當時社會賴以運轉的基本秩序,引發了白人社會的嚴重危機。

那麼,是不是每一種社會秩序,都不應該受到挑戰?是不是每一種法律,都必須被無條件遵守?當然不是。

真正的法治,在於保障公平與自由。如果一項法律,它本身就在破壞公平,侵犯自由,那麼,這種法律不但不值得被遵守,而且理應被反對。惡法非法,即為此義。

然而,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是,如何才能證明,一種秩序,比另一種秩序,更能保障公平與自由?具體到伯明罕運動,如何才能說服像康納警長這樣的頑固種族主義者,種族隔離,實際上是一種錯誤的社會秩序?

作為一個持開放演進論的自由主義者,筆者只能承認,這個問題沒有完美的答案。即便是自由民主,也只是被歷史證明為最不壞的一種制度,而不能認為是絕對的最好制度。一旦在認識上,走向了某種絕對主義,那麼,這將極大地增加了滑向威權主義與專制主義的風險。

這個難題的實質,在於對不確定未來的認識差異。在沃克以及金博士看來,種族平等,將通往一個更為和諧更為美好的社會,而在康納看來,取消種族隔離,無異於宣告白人社會秩序的末日。在未來沒有成為現實之前,這個認識差異的鴻溝是如此之深,以至於雙方完全無法用協商和談話的方式來解決。

然而,這些「佔領」白人空間的黑人「暴民」,之所以值得敬佩,是因為他們完全承擔了衝突的後果。他們承受了警犬的撲咬與高壓水流的噴擊,並且自願「將監獄填滿」。社會進步的成本,卻常常需要正確的一方來承擔,這似乎是人類歷史最為吊詭的地方之一。

從歷史來看,法治,也並不是一個一成不變的剛性框架。法律本身可能有錯,法律體系及運作也可能出現問題,而這些都將危機真正的法治。只要還沒有演變為一場革命,只要抗爭者還沒有徹底地否定現行秩序的合法性,那麼就只能一邊接受現行法律的懲罰,一邊繼續以行動衝擊既有秩序,以推動法治向更完善的方向發展。

在筆者看來,台灣的「太陽花學運」,正是這樣一種捍衞法治的運動。儘管,某些不明事實者,或者不懷好意者,把「佔領」立法院行政院的學生稱為「暴民」,但事實上,正如曾經「佔領」白人空間的黑人抗議者那樣,用身體承受警棍與高壓水流的,恰恰正是這些手無寸鐵的學生。如果說他們有錯,那麼他們唯一的錯誤,就在於他們太過於關注台灣的未來,而不惜違反現行的法律,挑戰當下的秩序。顯然,他們的挑戰行為,也強烈地牽動了海峽對岸無數人的神經。

法治之於個體,是保障自由;法治之於政體,是限制權力。當政府過於草率地通過了一項決定,而這項決定,又和這個社會的未來生死攸關,那麼,人們顯然有理由,表達對未來的憂慮。而在台灣,這種焦慮是如此強烈,以至於引發了大規模的學運。不錯,這是一次憲政危機,而引發這場危機的,恰恰是過於草率、忽略民意的當前政府。

未來無法完全確定。儘管筆者的認知,與學運的參與者非常接近,但顯然,這次學運還不是一場革命。參與者不但要遭受被人罵作「暴民」的口水,更將會受到現行法律的懲罰。但無論如何,未來總會成為現實。筆者相信,在台灣挺過這一段波折之後,當人們再次談論起這些往事之時,很多人會不由自主地,向這些真正的法治捍衛者脫帽致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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